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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城區購物中心小區的兩名業主聲稱,自己小區的會所被轉租了三年,被改造成了禪城區最繁華商業城的一部分,他們竟然對於租賃合同何時簽訂的、租金和租期是怎麼樣約定的卻一直懵然不知。他們於是將前業委會的三名正副主任,以及作爲承租方的深國投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記者從業主阿文那裏瞭解到,近日禪城區法院已經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兩名業主敗訴。目前,阿文已經準備提起上訴。
原告:法院說告錯了對象
阿文說,沒有請律師,靠自己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識來打官司,是他們輸的原因之一。記者看到判決書裏提到:“事實上,涉案租賃合同出租方爲佛山市禪城區購物中心業委會,並非於某、黃某和劉某,原告認爲租賃合同是於某等三人簽訂並據此解除該合同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法院認爲阿文告錯了對象,他們應該告的是業委會,而不是於某、黃某、劉某三人。
對於阿文的這一做法,法庭上書記員也再三向他確認是要“增加”被告還是要“更改”被告,但阿文仍然堅持不再將業委會列爲被告。以他自己的觀點,就是認爲單純將三人列爲被告,自己在法庭上的闡述會“更有針對性”。
法院:原告未能提供證據
禪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訴訟中,兩名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租賃合同的租期、租金標準等約定嚴重損害業主利益,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判決書內提到,在合同簽訂之前,佛山市禪城區購物中心業委會曾委託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在小區公示合同草案,招租公告、第一次交租情況等;《委託書》的內容很清楚,於某等三人僅爲出租方代表與深國投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記者劉藝明、唐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