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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歲的張老太乘坐小區電梯時,先是被困電梯30分鐘,電梯門打開後,她因不知道電梯轎廂距地面30釐米高,一腳踏空摔成骨折。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老太7萬餘元。
張老太起訴稱,2012年4月的一天早上,她從家出門,乘坐電梯從16層下樓活動,但是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突然發生事故停滯,使她被困電梯內長達30分鐘。就在物業工作人員趕來打開電梯門後,此時電梯轎廂距離電梯廳地面尚有30釐米高,但是物業工作人員未告知電梯尚未到達平層,也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導致她一步踏空摔在1層電梯廳。後經北京積水潭醫院診斷,她爲“右側股骨粗隆骨折”。
張老太表示,自己摔傷後精神壓力很大,由於其老伴常年臥牀不能自理,平日都由身體尚好的她照看,同時還能料理一些家務。她受傷後,其大女兒不得不辭職來照看她。她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住院護理費、家屬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餘元。
物業公司表示,電梯轎廂與電梯間差距半米以下就可以放人,張老太表明當時是30釐米,所以電梯停靠沒有問題。物業沒有責任,即使有也是小部分的責任。另外,作爲70多歲的老人,張太老坐電梯應該有人陪護。
但法官表示,按照國標規定,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水平距離不得大於3.5釐米。
法院認爲,物業公司得知張老太使用的電梯發生故障後及時進行了維修,但未能盡到提醒義務,導致張老太在出電梯時摔倒受傷,應認定物業未能盡到應盡的管理義務,應對張老太的損失承擔責任。法院根據張老太的實際受傷情況,判決物業公司賠償7萬餘元。(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