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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繼續追·金陵臺被拆事件
文/羊城晚報記者樑爽何偉傑
民國建築金陵臺一夜之間被悄然剷平(詳見本報昨日A9版報道),讓衆多歷史文化保護者心痛。到底清拆行動是開發商違規操作還是政府默許?記者調查發現,越秀區今年1月將金陵臺列爲廣州市歷史建築(第一批)推薦名單內,建議其作爲歷史建築予以保留;市規劃局針對金陵臺的評審仍在進行,但評審流程還尚未結束,開發商已經指揮鉤機鐵臂將這棟民國建築夷爲平地。受市規劃局委託對金陵臺進行歷史評估的專家湯國華對此痛斥:“開發商這種行爲無疑是在挑戰廣州文物保護條例的底線!”
記者今早聯繫上開發商當時負責該地塊清拆的負責人阮先生。他表示,他已調離目前不負責此事,但承諾會把記者的採訪要求轉達給相關負責人,但截至止記者發稿時,未收到開發商迴應。
光塔街街道辦
金陵檯曆史價值
一直未得到確認
金陵臺位於詩書路與觀綠路交界處,屬於光塔街轄內,但記者發現,由於金陵臺已交由市規劃局評審,街道辦在保護金陵臺方面有心無力。
光塔街街道辦黨工委副書記楊衛國表示,時值端午節假期,他們是昨日上午纔在網絡上得知此消息,而且不清楚開發商此行爲是否涉嫌違法違規,“我們去年緊急叫停開發商對金陵臺的清拆行爲之後,越秀區文廣新局邀請專家評審,建議將金陵臺作爲歷史建築予以保留。歷史建築需要由市規劃局名城委認定,我們將專家意見遞交給市規劃局後,一直沒有得到反饋,也不知道市規劃局對金陵臺的歷史價值最終如何定性”。
楊衛國坦言,在金陵臺的商業開發與文化保護方面,街道辦處於尷尬的地位,一年前對開發商清拆行爲的緊急叫停只是權宜之計,準確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金陵臺是文物,應該由文物部門負責;如果不是文物而是歷史建築,那麼是否予以保留則交由市規劃局負責,區和街道辦沒有管理權限。”楊衛國表示,想知道開發商是否涉嫌違法違規拆除歷史建築,需要向市規劃部門確認。
越秀區規劃局
經專家論證後建議
作爲歷史建築保留
事實上,越秀區相關部門早有意向將妙高臺和金陵臺納入歷史建築。根據今年廣州市規劃局越秀分局向越秀區政府撰寫的一份“關於對徵求廣州市歷史建築(第一批)推薦意見”的覆函顯示,越秀區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當中新發現了一部分歷史建築,其中妙高臺1、3號,金陵臺2、4號、詩書路69號之一榜上有名。文件顯示,這一批建築經專家論證後建議作爲歷史建築予以保留。
嶺南建築研究所
已建議保留金陵臺
市規劃局正在論證
既然越秀區規劃局有對金陵臺納入保護的意向,市規劃局的態度又是如何?由於正值端午節假日,記者未能從市規劃局方面得到迴應。但據瞭解,市規劃部門此前將金陵臺的歷史文化價值評估委託給廣州大學嶺南建築研究所負責。記者向該研究所所長湯國華瞭解到,研究所於去年12月份提交了研究報告,建議將金陵臺作爲歷史建築予以保留,如今市規劃局正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突然下令拆除的可能性非常低,“至少我從來沒有接到過類似消息”。
湯國華向記者分析,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曾在去年5月25日向金陵臺開發商“廣州翠樺地產置業有限公司”發出通知,稱越秀區詩書路69號之一、金陵臺2、4號和妙高臺1、3號兩棟房屋“位於歷史城區內海珠中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要求開發商“暫緩對上述房屋的拆除”。湯國華表示,上述暫緩拆除的通知尚未失效,開發商提前拆除金陵臺或已違規。
根據《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上述建築位於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2008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提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即使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也應當經規劃部門和文物部門批准。翠樺公司2007年通過拍賣競得金陵臺地塊時《條例》尚未出臺,這是否能成爲翠樺公司如今拆除金陵臺的依據?
對此,湯國華表示:“法規要以最新的爲準,而且有關部門已經到現場說明併發文要求暫停拆除,這都提醒開發商必須按照新的條例來做事。”湯國華說,“開發商對這塊地有使用權,不代表他可以隨便來,這塊地上的歷史建築和文物不能隨便拆除,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經過相關手續進行處理。所以開發商現在的做法無疑在挑戰《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面對一次又一次的古蹟被拆毀,我認爲必須制定類似香港的‘古物及古蹟條例’!”湯國華表示,在香港的《古物及古蹟條例》中,香港的發展局局長有權籤令要求開發商暫停拆除建築物。這一條例能防止歷史建築在未認定其價值之前被搶拆,最大限度保護歷史文化遺存。此外,湯國華還建議加大懲戒力度。“破壞省級、國家級文物除了最高50萬元的罰款,還可能被判刑;破壞歷史建築只罰款不判刑,這對開發商約束力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