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地稅局正式出臺的《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辦法》將於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明確了可認定爲“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並進一步明確了複覈受理、審覈程序和時限。
從2011年7月15日起,我市地稅部門就在海滄率先實施了存量房交易按計稅評估價值計稅。2012年7月1日,我市全面推行新的二手房交易稅費計徵辦法,按計稅評估價值徵收。“事實上從試點時期開始,房產評估價超過實際成交價且納稅人有爭議的,就可以向地稅部門提出複覈申請。”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經過複覈確認之後,如果納稅人提出的理由確實正當,地稅部門予以採信,並據此徵收稅費。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辦法》主要對存量房評估工作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異議時,主管稅務機關的受理、複覈程序做了更爲具體的規定。
一是明確書面審覈的時限。《辦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廈門市存量房交易計稅評估複覈申請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理由和書面證明資料進行書面審覈,主要是判斷納稅人申訴理由和審覈資料的正當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提醒的是,主管稅務機關複覈受理時限不計算在房管部門規定的受理工作時限內。
二是明確列舉了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爲“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一)由人民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產權屬轉移,以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存量房價值作爲計稅依據;(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產權屬轉移,以拍賣對價作爲計稅依據;(三)房產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四)其他情形。其中,第三、四種情形,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結合納稅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