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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口市民稱買房遭遇“霸王條款”協商不成竟收到法務公函
海口市民駱先生最近爲房子的事情傷透腦筋:因爲沒有及時在一張由“濱江帝景”單方制定的合同書上簽字,他竟收到一張寄自廣東的法務公函。
公函寫道,駱先生於今年5月31日與六合公司簽訂了《濱江帝景樓宇認購書》,購買了該項目的26棟1505號房,並已經依照合同給付了定金,應當在6月7日前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同時支付首期款並辦理按揭。但認購書籤訂後公司多次催促,駱先生並未前往售樓處辦理相關事項。
公函要求駱先生須在6月10日前到售樓處簽訂合同並支付首期款和辦理按揭,逾期未履行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認購書並將所購房產另行出售,已收取的定金將不予退回;造成該公司損失的將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我11日下午剛剛出差回到家,就收到了這個,可今天已經超過了最後期限,就是立刻去辦也是逾期。”駱先生拿着公函向記者回憶起整個事件。
購房合同不完善協調更改未成功
駱先生說,今年5月下旬,他在海口新大洲大道的“濱江帝景”看上了一套149平米的房產,5月30日他收到了“濱江帝景”的促銷羣發短信,“他們說正在打折促銷,之前相中的那套149平的房子打9折,但和自己的心理預期還有點差距,後來經過和銷售人員協商,最終以8.8折1113336元成交,一次性付清房款。”
駱先生說,5月31日他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合同並繳付了5萬元的定金。隨後,銷售人員告訴他如果在3天內付款和繳納購房材料就可以贈送2年的物業費5721元。考慮到這一優惠,駱先生於6月3日來到售樓處付款,並辦理相關手續。
“當時我要求看一下合同,他們說還沒做好。”駱先生回憶到,“當時銷售人員說合同還沒有做好,要明天合同才能做好,先交錢是一樣的,要不然拖到明天2年的物業費就不送了。”在駱先生的再三要求下,開發商把之前擬訂的合同拿出來,但駱先生在其中發現了一些需要修改之處。
“附件一的戶型圖數據模糊不清:室內所配門窗的型號、名牌、種類等信息不明確;大堂、走廊的裝修標準不明,銷售人員稱是按樣板房標準來,但合同並無體現;本應雙方協商的補充協議缺成爲了附件七出現在了合同裏面,且大多條款都是來制約消費者的;在這個補充協議裏還明確規定了開放商的廣告、宣傳品、戶型圖等資料均爲僅供參考,在宣傳材料上還有一行微型字標有僅供參考,最終以買賣合同爲準,但在合同內並沒有任何體現。”駱先生告訴記者,他認爲既然是合同就要買賣雙方共同協商制定,充分體現兩方的權益,但他的意見遭到當場拒絕。
“銷售人員稱該合同是房管局統一印刷的,不能修改一個字,公司裏沒有修改的先例。”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商品房買賣合同內的前幾項是統一制定的,的確不能修改,但爲了體現雙方利益,特意設補充協議,供雙方協商制定,一方制定由另一方簽字的做法確爲不妥。
駱先生說,“濱江帝景”售樓顧問告訴他,如果非要提出修改,可以向總公司廣物地產的領導進行申請,但是很渺茫。駱先生心存希望要求了修改申請。
而此時,駱先生已經先交付了首期款(含定金)334001元並支付了契稅、物價調節基金等35172元。
但是到7日,銷售人員來電話告知駱先生,合同修改申請沒有被批准,只能按原定的合同來籤。“我很無耐,他們就給了我兩條路:要不承認合同並掏錢,否則就不退定金。”
一紙公函近40萬元“飛了”
6月11日,剛出差回來的駱先生準備去售樓中心交尾款的時候,卻受到了“濱江帝景”一張寄自廣東的法務公函。
法務公函上寫明:廣東信盛德律師事務所現接受海南六合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的授權,就你方與該公司有關房地產買賣事宜致函。
公函寫道,駱先生於今年5月31日與六合公司簽訂了《濱江帝景樓宇認購書》,購買了該項目的26棟1505號房,並已經依照合同給付了定金,應當在6月7日前簽訂《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同時支付首期款並辦理按揭。但認購書籤訂後公司多次催促,駱先生並未前往售樓處辦理相關事項。
公函要求駱先生須在6月10日前到售樓處簽訂合同並支付首期款和辦理按揭,逾期未履行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認購書並將所購房產另行出售,已收取的定金將不予退回;造成該公司損失的將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我11日下午剛剛出差回到家,就收到了這個,已經超過了最後期限,就是立刻去辦也是逾期。”更讓駱先生感到疑問的是,收到的公函落款處,僅有一個公章,而沒有具體寫明發函日期。“他們發函之前也沒有電話通知我,如果我收不到這個函是不是就是說我已經交的錢就更沒希望退了呢?”
開發商迴應稱:將盡快協商迴應
12日上午,南國都市報接到駱先生報料後,來到位於海口新大洲大道的濱江帝景售樓處瞭解相關事宜。售樓處經過多方確認記者身份後,現場一負責銷售的主管告訴記者,由於今天是端午節假期期間,公司對外發言人不在,現已經將此事上報給公司有關部門,稱將盡快給與迴應。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駱先生遇到的此類情況是消費者經常遇到的,開發商拿出的合同是已提前做好的,消費者往往只能接受開放商的霸王條款,要不然就拒籤,起訴。另外,廣告寫出的“僅供參考”已經涉嫌的廣告法,誤導消費者。 (記者朱永)
標籤:公函定金法務號房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