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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繼2011年公佈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普查”情況後,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又對36個地方政府本級2011年以來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抽查”,並於10日公佈了審計結果。審計發現,上述地方政府債務2年來餘額增長了12.94%,達3.8萬億元。
審計署財政審計司負責人表示,這次審計旨在摸清地方政府性債務增長變化情況,揭示債務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風險隱患。
審計的範圍包括,15個省、3個直轄市本級及其所屬的15個省會城市本級、3個市轄區,涉及903個政府部門和機構、223個融資平臺公司、1249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83個公用事業單位、273個其他單位、22240個項目,共75559筆債務。
債務規模增長較快
審計結果表明,36個地方政府本級中,有11個省本級和13個省會城市本級2012年債務規模比2010年有所增長,其中4個省本級和8個省會城市本級債務增長率超過20%。一些省會城市本級債務率和償債率指標偏高,由於償債能力不足,只能通過舉借新債償還舊債。
分析部分地區債務規模增長較快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方土地出讓收入增幅下降,二是部分地區高速公路債務規模增長較快,三是部分取消收費地區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債務償還面臨較大壓力。
變相融資現象突出
近年來,隨着國家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加強和銀行對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臺公司信貸投放的從緊,一些地方通過各種方式變相舉債融資的現象較爲突出。
審計發現,2011年至2012年,有6個省本級和7個省會城市本級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和發行理財產品等方式融資1090.1億元;12個省會城市本級和1個省本級通過建設—移交(BT)和墊資施工方式實施196個建設項目,形成政府性債務1060.18億元;3個省本級和3個省會城市本級的部分單位違規集資30.59億元,合計2180.87億元。
審計署財政審計司負責人指出,這些融資方式隱蔽性強,不易監管,且籌資成本普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蘊含新的風險隱患。
債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
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雖然部分地方政府出臺了一些債務管理制度,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控制、預算管理和風險預警等管理仍顯薄弱。此外,部分單位違規取得和使用債務資金,部分債務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
審計發現,5個省本級和3個省會城市本級政府有關部門違規爲817.67億元的債務舉借提供擔保,部分單位以虛假或不合法的抵(質)押物、高估抵押物價值等方式取得債務資金192.38億元,部分單位違規發行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70億元;一些債務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將378.16億元債務資金用於其他項目建設、歸還到期債務或作爲項目資本金,其中企業債券資金未按覈准用途使用68.84億元;有271.71億元債務資金於2010年及以前年度舉借,至2012年底仍未支出,閒置時間達2年之久,未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