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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福州市政府辦公廳發布印發《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下文簡稱《細則》)的通知。對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建築面積計算和房屋用途、性質認定、如何補償、獎勵、補助、過渡、安置房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細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本細則施行時尚未回遷安置的項目,可參照相關規定辦理,但協議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在本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時,倉山區城門鎮、蓋山鎮、螺洲鎮東部新城范圍內的項目按照原有規定實施,城區其他區域的項目參照本細則實施。
-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不作貨幣補償
按照《細則》,被征收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和補償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屬國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賃憑證為計戶和補償依據。
實行標准租金的國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租住或使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補償安置方式分別按五種情形處理。
而歷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確權面積小於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征收時有三種情形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國有房產的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建築面積以合法產權記載為准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產權的,建築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被征收房屋屬國有公房且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按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或計租面積×1.3計算;其它房屋建築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規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定計算。
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層的建築形式,閣樓層與原房同時設計建造的,其樓底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層高大於等於2.2米部分按100%計算建築面積,閣樓層層高大於等於1.6米小於2.2米部分按50%計算建築面積,閣樓層層高小於1.6米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
對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矢量圖)為依據,經權利人具結並經村(社區)、鎮(街道)確認並公示無異議後,根據建設年限區分下列時間段處理,。
另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性質或用途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營業性店面進行補償安置。店面補償款可用於購買住宅安置房,但購買住宅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超過認定的營業性店面面積的3倍。
-房屋可整體區位評估或分戶評估
被征收人選擇整體區位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為:貨幣補償金額=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區位評估價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結算貨幣補償金額的,貨幣補償金額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確權面積加公攤補償面積後就近上靠標准房型,或根據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包括區位補償、搬遷獎勵、異地安置獎勵、舊房補償和公攤補償、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除以產權調換房屋對接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標准房型。產權調換房屋的標准房型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被征收人選擇整體區位評估方式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產權調換差價=實際安置的面積×安置房單價-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區位評估價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
就近安置的房子最短直線距離小於等於3公裡,異地安則是最短直線距離大於3公裡。
另外,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並選擇區位評估計價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產權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安置房為七層以下多層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在計算區位補償、搬遷獎勵、異地安置獎勵、貨幣獎勵時,應將公攤補償面積與產權面積合並計算。
-房屋過渡逾期按雙倍標准支付
住宅自行過渡分為正常和逾期兩種,其中逾期將要按雙倍標准支付。
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並自行過渡的,應按確權的住宅建築面積向被征收人發放過渡費。過渡費標准為:一至三級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級地段8元(原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地段等級按照福州市土地等級確定。(東南快報許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