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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昌平區城南街道某小區的業主發現單元電梯裏出現了商業廣告,業主們便推選了3位代表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要求清理這些廣告。而物業公司卻說小區裏沒有業委會,公司對電梯的廣告位有管理權,同時拒絕了業主代表關於物業公司公佈廣告收益收支情況的要求。3位業主代表認爲物業公司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來到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
司法所工作人員爲雙方當事人調解。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第一,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單元電梯屬於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擅自將電梯廣告位出租的做法欠妥。第二,廣告收益不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支配,應當用於補充專項維修基金,所以田某等3人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公佈廣告收益的主張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經過調解,業主代表表示,只要物業公司公佈廣告收支情況,業主們就會諒解物業公司的行爲,物業管理公司近日如實公佈了與商家簽訂的協議和廣告收支情況,糾紛就此解決。□王斌常葉靜李顥之
標籤:廣告收益物業公司物業管理公司電梯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