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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爲吸引購房者,在售樓處和宣傳廣告中打出“北大附中”分校入駐的招牌。此舉引發北京大學附屬中學的不滿,認爲開發商擅自使用其商標,造成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故訴至法院要求索賠50萬元。昨日,此案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
開發商“傍名校”宣傳
原告北京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簡稱“北大附中”)訴稱,香河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售樓處和散發的大量宣傳廣告中,宣稱北大附中將入駐該樓盤開辦“北大附中爲明(京東)實驗學校”,並使用北大附中已經註冊的“北大附中”文字和圖形商標進行反覆宣傳。
“我們並未進行上述授權。”原告稱,被告及其管理方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北大附中對“北大附中”文字和圖形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聲明,爲原告消除影響。
法院追加第三人應訴
二被告共同辯稱,他們是從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教投公司”)獲得授權,合作開辦“北大附中爲明(京東)實驗學校”。二被告有權使用以“北大附中”或與“北大附中”類似字樣或標識爲特徵的宣傳標識。
經二被告申請,法院依法追加北教投公司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該公司稱,公司與北大附中在2001年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約定其有使用北大附中相關名稱的權利。
7所分校6所不認可
庭審中,北教投公司出具了合作協議書,並稱公司與北大附中在深圳南山區、成都、重慶等地先後合作設立了7所分校,“每所學校都向北大附中交納回報款,合作辦學給原告帶來了鉅額收益”。北教投公司認爲不存在侵權行爲,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只有深圳南山分校是我們自己設立並認可的學校。”北大附中表示,收到回報款並不代表是事後對該行爲的追認。二被告以“教育配套”的名義進行宣傳,使公衆誤以爲校方與二被告存在教育合作,導致大量學生和家長打來投訴電話,造成惡劣影響。
庭審最後,儘管北大附中不同意調解,但北教投公司表示考慮到雙方合作關係,希望北大附中予以考慮。北教投公司透露,北大附中作爲公司第二大股東,投資額佔公司總額的40%。
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記者雷娟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