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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無錫6月6日電(孫權唐婷婷)因簽訂合同時未被告知相關“限購政策”,無錫市民李偉(化名)花460萬元買的房子卻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爲此李偉一怒之下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6日,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對李偉訴無錫惠山區某房產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調解,在這過程中,涉事房產公司同意解除與李偉之間的購房合同,並返還李偉購房款460萬元人民幣、維修基金等費用及相應利息。
據瞭解,2011年8月,李偉與無錫惠山某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一份,李偉隨後支付了460萬元購房款並繳納了維修基金、物業費、水費等相關費用。2012年,李偉至房管中心辦理產權登記,卻被告知其屬於住房限購政策規定的限購人羣,因此無法辦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
針對自己遇到的問題,李偉向工作人員仔細詢問了相關政策規定。原來,李偉在2007年和2010年已購買了兩套房屋,2011年2月,無錫市政府出臺相關文件調控房地產市場,規定對像李偉這樣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內向其售房。
李偉稱,其在詢問中還了解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應告知購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李偉遂向法院提訴,要求解除與無錫惠山區某房產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要求返還購房款、其他預付費用及相應利息。
在法院調解過程中,上訴房產公司承認,其與李偉簽訂合同時確實沒有告知相關的限購政策,故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返還李偉購房損失。
惠山法院方面提醒,市民在購房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此案中,房產公司既違反了誠信原則,又損害了購房者的知情權,爲此賠償了額外費用,這種“非正常”的營銷手段其實是得不償失。(完)
標籤:李偉無錫購房購房款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