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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瀘州一業主墜亡風井侵權責任糾紛案,在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向瀘州桃源物業公司提出了45萬餘元的索賠。
旁聽觀衆太多
庭審被迫搬家
此案關注度之高,大出主審法官意料。
昨日上午9時,庭審剛開始,審判庭的旁聽席內,早被旁聽羣衆擠得水泄不通。法庭門外及走道上,數十名來自瀘州各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站着旁聽也津津有味。“庭審到了哪一步?雙方都出示了那些證據喲!”爲了解庭審的最新動態,走廊外的數十旁聽觀衆,一邊相互打聽,一邊輪流當“門衛”。
庭審大約進行一小時後,站在門外旁聽的羣衆越聚越多。主審法官當機立斷,宣佈休庭,將庭審地點搬到大審判庭進行。
死者家屬:物管疏於管理應擔全責
昨日,死者胡代珠的丈夫、女兒及代理律師出庭坐在原告席。
昨日上午審庭中,兩名小區業主出庭作證道:事發通風井旁邊的空壩,確屬小區居民常活動之地;事發前,未見通風井防護百葉窗與平常有何不同;百葉窗處是否有根紅色細布條,不太清楚。對兩名證人之言,原告方認爲:事發地的電梯通風井,屬小區公共設施,物業公司負有管理義務;出於對小區業主的安全,物業公司應在通風井處,樹立安全警示標識,並應在通風井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欄,而物業公司均未做到。
原告方認爲:3月22日,胡代珠老人外出晨練時,因通風井的擋板只用一根細布條拴住,並沒有用鏍絲固定,導致她不慎跌入通風井內死亡;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設施疏於管理,是造成胡代珠不慎墜井而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桃源物業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在內共計45.48餘萬元。
物業公司:本案事實不清不應擔責
瀘州桃源物業公司表示:事發地並非小區電梯通風井,而系消防通風井,兩者有很大差別。消防通風井雖是小區公共設施,但其位置設置在僻靜、緊靠牆壁、人員不通行的地方,不需要管理方給予特別注意義務;物業公司對消防通風井,盡到了設置百葉鐵窗保護、定期維護等安全管理義務。事發前,沒有任何人反映過百葉窗未固定。至於胡代珠老人如何進入百葉窗密封的消防通風井而墜亡,死因、死亡時間等至今未查清。
桃源物業公司認爲:業主胡代珠,將花盆放置於消防通風井旁的錯誤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應自己承擔;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範圍責任是:預防、制止(應急)、報告、救助;物業服務公司不是保險公司,不能“見事包”責任。雙方所籤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對業主遭受的財產和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胡代珠老人離奇墜井而亡,事實不清,與桃源物業公司沒有因果關係。
胡老太之死,究竟誰該擔責?由於雙方爭議太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