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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曾報道過合能雨花公館業主首付兩個月仍未領到購房合同等問題,近日,拿到購房合同的衆多業主再次向本報記者求助,“合同是拿到了,但是物業合同上卻提出電費要多收6%!”物業合同的白紙黑字讓業主張天(化名)感到憂心忡忡。
物業合同暗示專變供電?
在合能雨花公館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上,第六條“代收代繳服務”寫道:電費爲“供電局到戶電價×(1+6%)”。“但是買房時開發商口頭說過是公變供電啊,代收代繳、增加6%電費就意味着是專變供電啊!”張天本來並不瞭解“專變”、“公變”專業術語,請教專業人士以後,他質疑道。
所謂專變供電,就是一表多戶,電力部門按總表收取電費,總表之外的變壓器、用戶安裝的IC卡電錶都由開發商自行購買;而公變供電,則是一戶一表,用戶持卡直接向供電部門購電。
“要是專變的話,不僅電費更貴,出了問題要自己掏錢維修,還要擔心物業拉閘停電。”張先生非常擔心。知情人士介紹,開發商如果是專變供電,可以自己指定施工方,成本要低於公變。
合能雨花公館否認住宅專變
事實上,長沙市從2009年開始,就正式頒佈了《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現有專變供電模式的在建項目,一律轉爲按公變模式實施;所有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一律按公變模式進行規範。
那麼,合能雨花公館到底是公變還是專變供電?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市電業局。電業局相關負責人在查詢了項目情況後告知“合能雨花公館僅辦過基建用電”。據瞭解,基建用電就是建房子的臨時用電,不是市民用電。電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建房必須要與電業局簽訂供應電合同,但合能雨花公館至今仍未簽訂此項合同。
湖南合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策劃經理劉裕否認該項目住宅是專變供電,她稱,物業合同裏的代收代繳是針對商業、寫字樓和公寓等商業性質的產權,而住宅是供電,不會代收代繳。至於爲何該項目只辦理了基建用電,她說:“其他手續我們會按國家規定執行。”
如果代收代繳是針對商業產權,爲什麼會出現在住宅業主的合同裏呢?業內人士認爲,雖然樓盤還未交房,但是一般項目建設中電力部門就應該跟着鋪設線路,“這意味着交房時可能存在隱患”。記者在網上了解到,南寧等地曾出現業主入住一年多,仍用基建臨時用電的情況。
針對合能雨花公館的供電模式及手續是否合理,長沙市電業局以合能雨花公館供電問題具有特殊性,及電業局正在對其調查爲由,拒絕接受記者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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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裏藏“霸王條款”?
“30%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
在合能雨花公館的購房合同補充協議裏,張天讀出了疑問:“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買受人不辦理的,……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收取房款總額30%的違約金。”類似約束買受人、對買受人賠償進行規定的條約不在少數。
合能雨花公館方面並未否認“條約的不合理”,並表示業主不違約的時候該條款不會生效,這是一個假設性的條款。
“並不能因爲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條款,就否定合同的效力。”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剛認爲,這份合同“過分地保護了開發商的權益,開發商過於強勢。”
長沙市工商局合同處副處長湯煒也認爲,這份合同存在“霸王條款”嫌疑,30%的違約金事實上已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按照法律規定,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20%。開發商排除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負擔,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等行爲,都可以被看作是“霸王條款”。
湯處長提醒廣大購房者,要請法律專業人士閱讀合同,如遇到“霸王條款”,可向屬地工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