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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的規定,北京朝陽法院剛剛判決的一個案子,如果租戶從事違反犯罪的活動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房東將可能被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2012年6月4日,49歲的趙先生突然感覺胸悶不適,就到位於北京朝陽區金盞鄉皮村的一箇中醫診所看病,診所的醫生張富有給他注射了一針硝酸甘油,之後趙先生髮生不良狀況,急救車到達現場後趙先生的心臟已經停止跳動。後經公安機關查明,張富有系非法行醫,無醫師資格,所開的診所也沒有任何資質,無營業執照,且注射的硝酸甘油已經過期、注射方法錯誤。“黑醫生”張富有被判處徒刑及附帶民事賠償後,趙先生的家人又將房東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索賠近20萬元。
原告:爲什麼告被告,因爲2012年4月,在皮村曾發生過一起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事件,當時衛生部門和村委會對張富有的黑診所進行了查封。張富有停業回家後一個月,又重操舊業,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經營。被告作爲出租方,在明知對方無行醫資格、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允許其再次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非法行醫,才最終導致了趙先生死亡事件的發生。梅先生的行爲是間接導致趙先生死亡的原因,故其應與張富有負有同等責任。
梅先生認爲原告已經向黑醫生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再要求自己承擔責任,而且作爲房東,對黑醫生繼續行醫的行爲並不知情。
北京朝陽法院審判長:本院認爲,原告向張富有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不影響向被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房東梅先生對黑醫生張富有應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中的五萬元,與張富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