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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爲工程師,利用廣州新圖書館項目工程技術管理人員這一崗位斂財,收受承包商賄賂10萬元,最終,該名工程師童躍軍被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近日,此案被廣州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一審海珠法院審理認定,童躍軍原系市重點公共項目管理辦公室工程管理二部工程師,在其任職期間,利用擔任廣州新圖書館項目工程技術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在廣東建安自動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上述項目智能化系統工程的過程中,故意設置障礙,進而於2011年年中迫使該公司總經理李某支付其索要的人民幣100000元,並將該款放置於經銷商袁某處。
海珠法院審理認爲,童躍軍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由於他未主動退贓,酌情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後,童躍軍認爲案件定性有誤,且量刑過重,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近日,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劉曉星)
標籤:童躍軍廣州中院原判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