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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房產中介看了房後,又繞過中介私下或委託其他中介成交房產,這是房產買賣中的“跳單”行爲。近日,龍巖中院對一起“跳單”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買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6360元佣金。
2011年7月,吳先生在某房產網上看到了一房源信息,並與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看房確認書》載明,“甲方保證不與乙方提供的房地產的權利人私下成交,如果甲方(包括授權代理人及其親屬)與權利人私下成交,須向乙方支付該房產報價3%的佣金。”
隨後,房產中介帶着吳先生看了該房。
2011年9月,吳先生私下與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售價總額爲31.8萬元。2011年10月,吳先生辦理了房地產過戶登記手續併入住該套房。房產中介公司爲取得佣金,將吳先生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中介與吳先生簽訂《看房確認書》,並帶吳先生進行了實地察看房子,吳先生與房產所有人也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中介與吳先生的居間合同關係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房屋價格商談、合同訂立等均由吳先生自行完成,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該房產報價3%的佣金過高,故判決吳先生按房產成交價31.8萬元的2%支付佣金636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龍巖中院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示:爲了省掉中介費,不少買房人都有“跳單”的想法。然而,中介公司往往都會對所提供房源進行跟蹤,“跳單”現象最後很容易被發現,一旦中介公司提起訴訟,在中介服務規範、操作無瑕疵、證據齊全的情況下,“跳單”買房人很可能會敗訴。同時,《看房確認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買房人簽字確認即表示認可了看房確認書的條款內容,協議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記者楊玉娟通訊員張麗姑陳水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