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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記者從吉林省延邊州政府瞭解到,經覈查,吉林菸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額繳納公積金233.83萬元,目前已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個人賬戶退還給菸草公司,其他超繳人員的清退工作正在進行中。(6月2日《南方日報》)
連日來,天價公積金事件引發社會熱議。據報道,新華社記者多次奔赴延吉進行採訪,阻力重重,無論是該公司還是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都以“相關負責人出差或不在”爲由拒絕答覆。在這樣的背景下,遲到的“清退”很難說是不得已的敷衍塞責,還是罰酒三杯的點到爲止。公衆的聲音也很簡單:發現了,就“清退”;要是沒發現,就成了正當利益。違規成本豈不是可以忽略不計?傳說中的“有權必有責”呢?
這些詰問自然都鏗鏘有力,然而在天價公積金上,我們最應當糾偏的不是失公允的“暴脾氣”,而是對高額公積金性質的認識。天價公積金,真的僅僅是“高福利”而已?一方面,從個稅來看,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偷稅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在一萬元以上的,除了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責。《刑法》則規定,偷逃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天價公積金,既然是“超額”繳納,說明已經構成偷逃稅款的事實,“清退”能抵消涉嫌犯罪的行爲?另一方面,該企業鉅額公積金問題,不僅涉嫌偷稅漏稅,更涉嫌瓜分國有財產。這種變相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爲,具有明顯的自然人以單位名義爲個人牟利的特性,且數額巨大,符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定義及適用解釋,亟須追究涉事人員的相關刑責。“清退”,連個好態度都算不上。
公積金政策也許是到了需要轉身的時刻,國資監管也許是到了該整肅“籠子”的時刻,但面對涉嫌偷逃稅款、侵吞國資的惡劣事實,“清退”不該是最後的罰單。 (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