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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的一位房地產公司的女中介收了224000元好處費,介紹別人買的“房子”是個虛無的房號,購房者要求退錢遭到拒絕。
根本不存在的8002房
“折騰了一年半,今天終於有了結果。”5月31日的上午,於紅拿到終審判決書,一臉欣慰地說。
於紅是黑龍江人,準備來到海南定居。2010年1月,她想購買三亞海岸·威爾斯樓盤的房子,便找在三亞做房產中介服務的海口女孩小譚幫忙。經小譚介紹,同年2月6日,於紅和開發商簽訂房屋銷售合同,以416000元的價格買下了該樓盤第1幢8層002房,交房時間是2010年12月31日。於紅覺得價錢划算,不但付清了全部房款,還給了小譚224000元“好處費”。
於紅一直等着要交房,可房子沒有如期交付,而且一拖再拖。直到2011年11月,她到海岸·威爾斯樓盤一看,大吃一驚:樓盤只有7層,房屋已經竣工並交付給業主使用,合同中約定的“8層002房”根本就不存在!小譚解釋,原來開發商進行樓盤設計時包括第8層,後來因規劃未被批准,結果沒有建成。無奈之下,於紅當月便找開發商交涉,最終辦理了退房手續。
房子沒有買成,於紅向小譚索還224000元“好處費”,卻遭到了小譚拒絕。幾經交涉不下,去年4月,於紅以小譚的做法構成欺詐、不當得利爲由,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院。
服務報酬?不當得利?
小譚爲何拒絕了退錢?她認爲,自己和於紅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關係,她只是爲購房者提供居間服務。經她介紹,已成功促成於紅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這筆“居間服務費”她就應該拿。至於“8層002房”是否存在,於紅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都和她沒有關係。
對於小譚的說法,於紅難以接受。她說,224000元並不是小譚的居間費,而是小譚從這套房子中賺取的差額。“這套房子是小譚和開發商聯繫好的,再轉讓給我的。”於紅說。她還拿出了小譚當時出具的收據,上面寫明這224000元是小譚收取的“差額”,而且整套房子價格才416000元,居間費就佔了一半多的比例,違背基本常理。於紅認爲,既然房子交易失敗了,224000元就屬於“不當得利”,小譚應該返還給她。
究竟是服務的報酬,還是不當得利,決定着224000元的歸屬。受理此案的秀英區人民法院認爲,沒有證據證明“8層002房”是小譚轉賣給於紅的,雙方的居間合同關係成立,224000元屬於小譚居間服務的報酬,不應返還。去年10月,該院一審判決於紅敗訴。於紅不服,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海口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認爲,“8層002房”並不存在,於紅的購房目的沒有實現,小譚佔有224000元缺乏合法根據,造成了於紅的經濟損失,構成“不當得利”。
5月22日,法院終審改判,小譚在10日內將224000元返還於紅。
什麼是居間合同
海南國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曹開旺說,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
在這樁事件中,小譚沒有和於紅簽訂居間合同對報酬進行約定,而且“居間費”高達購房總款53.8%明顯不符合情理。因此,雙方不構成居間合同關係。(記者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