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年前,一場暴雨讓東莞常平鎮站前路附近的幾十棟商住樓全部向後傾斜,居民緊急疏散,商鋪生意暫停。在受理48名業主的起訴後,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重建費、租金損失,東莞市中級法院二審也維持了一審判決。昨日,記者瞭解到,經法院調解,業主與開發商達成和解協議,由開發商賠償業主約800萬元。
一夜暴雨造成“樓歪歪”
2007年6月11日凌晨,東莞市常平鎮站前路附近居民在睡夢中聽到一聲巨響,隨後,附近一排幾十棟的商住樓發生整體傾斜,樓上的居民不得不開始緊急疏散,警方也立即趕至封鎖現場。
事發當天,常平鎮政府協調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處理善後工作。對傾斜商住樓進行拆除,並陸續對受損業主、商戶等進行安置,對經營戶的損失進行評估等。商住樓被拆除後,蒙受損失的48戶業主多次要求開發商對商住樓進行重建。
該商住樓是由香港暢旺公司掛靠常平房地產公司進行開發建設。香港暢旺公司的股東隨後在東莞市登記成立了另一家名爲東莞市暢旺工貿有限公司的企業,並以該公司的名義申請將部分商住樓進行權屬登記。
事故發生後,香港暢旺公司堅持認爲發生“樓歪歪”不屬於自己的過錯,不同意業主重建商住樓的訴求,東莞暢旺公司則認爲自己不是開發商,同樣拒絕業主的訴求。
經過長時間的協調未果後,2009年底,業主自行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組織對案涉商住樓進行重建。此後,48戶業主陸續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重建費和租金損失。
法院兩審判開發商賠1200萬元
應訴後,東莞暢旺公司堅持認爲其是在商住樓建成後才成立,不應當承擔責任;而香港暢旺公司則堅持認爲商住樓傾斜是由於連續大雨水浸,屬於不可抗力,商住樓經過合法審批並驗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常平房地產公司則認爲其只是被掛靠單位,不是真正的開發商,不應承擔責任。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定,應由實際開發建設單位香港暢旺公司承擔案涉商鋪的違約責任,不足清償的,由被掛靠單位常平房地產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同時,香港暢旺公司與東莞暢旺公司存在人員混同、財產混同、經營行爲混同等事實,法院認定東莞暢旺公司與香港暢旺公司是關聯企業,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案涉商住樓發生整體傾斜事故並被拆除,但相關責任方卻遲遲未組織重建,受損業主後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自行組織進行重建,合法合理。施工合同內容合法,約定的建設費用並未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業主們主張由香港暢旺公司、東莞暢旺公司承擔重建費,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42宗事實較爲清楚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香港暢旺公司、東莞暢旺公司、常平房地產公司需賠償業主重建費及租金損失共計1200餘萬元。
宣判後,香港暢旺公司、東莞暢旺公司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底,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法院雖已結案,但雙方的紛爭仍在繼續。爲了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案件承辦法官就賠償數額多次來回找業主、房地產公司、政府協調,希望促成和解。經過不懈努力,2013年2月起,業主們終於陸續與開發商達成一致協議,最終確定由開發商賠償48戶業主約800萬元。
協議簽訂後,開發商迅速支付了賠償款,部分未結案的業主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至此,雙方當事人均息訴罷訪。這次歷經6年拉鋸的案件終於以雙方和解收場。(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鍾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