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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房東也因此“吃掛落兒”。昨天,朝陽法院首次判決房東對房客的行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5萬元範圍內,與房客一起對死者家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梅先生家住在朝陽區金盞鄉某村。2011年3月,河南農民張富有承租了梅先生家兩間臨街的鋪面房,房租每月600元。租用後,張富有在這兩間出租屋內,設了一張診桌、三個中藥櫃,一臺血壓計、一個聽診器,門外掛上一個中醫牌子,一間黑診所就這樣開張營業了。
2012年6月4日12時許,趙先生突然感覺胸悶不適,前往張富有的診所看病。很快,趙先生出現脈搏消失等症狀。張富有采取心臟按壓、人工呼吸等措施施救,併爲趙先生注射了硝酸甘油注射液。見注射後無任何反應,張富有撥打了急救電話。13時15分左右,急救中心醫生趕到時,趙先生已經死亡。
經查,張富有既沒有醫師資格,也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事發當天,他給趙先生注射的硝酸甘油注射液已經過期。朝陽法院判決張富有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同時,判決張富有賠償各項損失34萬餘元。
法院判決後,趙先生的家人又起訴房東梅先生。因爲在悲劇發生前兩個月,張富有的診所已因非法行醫被責令限期搬離,停止經營。但一個月後,張富有又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經營。死者家屬認爲,房東梅先生應與張富有負有同等責任,訴至法院索賠19萬餘元。
庭審中,梅先生作爲房屋出租人,其應當預見張富有非法行醫可能導致的後果,但其未採取相應措施予以阻止,未盡到其對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義務,故其對該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與張富有一起對趙先生死亡引發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梅先生在5萬元的範圍內與張富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釋疑
房東“吃掛落兒”並不少見
該起案件是本市首起因房客非法行醫而判決房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案件的判決爲房屋出租人敲響了“警鐘”。
朝陽法院法官介紹,房東爲承租人的違法行爲“吃掛落兒”的事例並不少見,比如因房客煤氣中毒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因房客非法制售不安全食品房東受到行政處罰的,甚至還有因爲房東不聽從民警勸阻將房屋出租給賣淫人員而被判處刑法的。
在本案中,法院認爲,房東對於出租房屋負有一定的監督管理義務,但同時,承租人的審查義務以及對出租房屋的管理義務又不宜過於嚴苛。應當說,這一裁判充分考慮了房東的收益以及房東作爲普通公民其有限的審查能力及制止不法行爲的能力。
房東作爲一個普通公民,其不具有調查權,也無強制力,因此難以要求其做到完全制止不法行爲。但是,房東在明知房客進行不法行爲的情況下,至少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應採取積極的態度和必要的措施,如果其自己難以制止不法行爲,至少應盡到積極向有關機關舉報的義務。(記者金可通訊員石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