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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的蘆女士欲購買一套海淀區的房屋,並向房東趙女士支付了10萬元定金,但因未能辦理下北京戶口,也沒能找到朋友代爲購買房屋,蘆女士要求房東返還10萬元定金。日前市一中院終審判決房東只需返還蘆女士5萬元。
2011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的蘆女士想在北京購買一套住房,經過中介公司介紹,最終看中趙女士在海淀區的一套房子。簽訂合同時,蘆女士和趙女士都知道蘆女士尚不具備在京購房的資格。但蘆女士表示其正在努力辦理北京戶口,並承諾如果辦不下來,也會找其他有購房資格的朋友購買該套房屋。雙方簽訂合同後,蘆女士向趙女士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
然而,蘆女士辦理北京戶口未成功,也沒有找到朋友購買房屋。蘆女士希望趙女士將10萬元定金退還,遭拒後便將對方訴至法院。趙女士認爲,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在於蘆女士,其在明知自己沒有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仍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此導致的風險應當由蘆女士自己承擔。
一審法院審查認爲,蘆女士和趙女士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均明知蘆女士不具備購房資格,仍然選擇交易,就應當共同承擔由此導致的交易風險,據此判決趙女士返還蘆女士定金5萬元。蘆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後維持一審判決。(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