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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先生借朋友王先生之名購買了一套房屋,幾年之後,王先生卻將房屋據爲己有。鄧先生只得將昔日好友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房屋。
今天上午,一中院通報,終審確認鄧先生對房屋具有所有權。
鄧先生和王先生曾經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8年9月,鄧先生借用好友王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位於昌平區沙河鎮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兩人約定,鄧先生交納房款64萬餘元。
原告鄧先生出具了一份當年他和王先生簽訂的《代持房產文件》。
文件中載明,2009年鄧先生購買的住宅商品樓由於當時辦理登記簽約手續的原因,因此借用王先生身份證件代爲簽署的購房合同,所購房產歸鄧先生全部擁有。
鄧先生認爲,王先生只是幫助自己代爲辦理簽約手續,屬臨時代鄧先生持有房產,因此,該房產的產權歸自己所有。
王先生則認爲,自己當年給鄧先生出具了代持文件,並非是將房屋所有權承諾給鄧先生所有。且鄧先生只支付了64萬餘元的購房款,並非是全部款項。
此外,他現在已將房屋出賣,並且買受人已支付了房款60萬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鄧先生就有關涉案房屋,出具了《代持房產文件》,對訴爭房屋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表示,該約定合法有效。
王先生辯稱房屋歸其所有,卻無法提供相應證據。
一審法院確認鄧先生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宣判後,王先生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