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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兩個月前,汪曉霞根據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公示的“一房一價”信息,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近日,汪曉霞偶然得知,隔壁鄰居在同一時間購買的面積、結構、方向、環境均與她完全一致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價格卻便宜近500元。在她的一再追查之下,終於得知:公司爲給自己留下討價還價的空間,故意在物價部門覈准價格的基礎上上調了10%,而不明真相的她,由於過度相信公示信息而落入陷阱。汪曉霞因而要求公司退還多出房款,但遭拒絕,公司理由是其並未強迫與她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汪曉霞無權反悔。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汪曉霞有權要求其退回多交費用。
一方面,公司的行爲違法。
所謂“一房一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且實行一套一標,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公示後的房價,商品房經營者可自行降價,但不得擅自上調。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規定:“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本案中,公司爲一己之私,擅自在物價部門覈准價格的基礎上上調了10%加以公示,從而使汪曉霞因遭遇虛假信息而導致誤解,明顯構成價格欺詐。
另一方面,汪曉霞有權按照有利於自己的原則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即如果汪曉霞已不想購買房屋,可要求撤銷購房合同,由公司退回全部費用;如果不想失去房屋,可以要求變更對自己不利的合同條款,由公司退回多收的房款。
再一方面,公司必須受到行政制裁。
因爲《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