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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下大雨,屋裏下小雨;屋外雨停了,屋內還在下。談起自己租的房子,從德州到陽信打工的李先生就十分惱火。李先生找房東退租,結果還被索要違約金。
李先生是德州樂陵人,一直在陽信縣勞店鎮某皮革廠打工。今年年初,他以每個月200元錢的租金在當地租了兩間房子,簽署了租房協議後,李先生支付了半年租金1200元。房子雖說有些老舊,但是住得還算舒心。可是前幾天下了一夜雨,李先生髮現房屋變成了水簾洞,雖然天亮後雨也停了,但是屋內仍然在滴水,被褥和行李嚴重受損,也害得自己誤工一天。考慮到雨季將要來臨,李先生打算再找合適的房子租住,於是找到房東退租。可是房東卻說,退租可以,要求李先生按照合同約定再交200元違約金。李先生認爲退租是因爲房屋漏雨,過錯不在自己,而且自己也是深受其害,按理說房東不僅不能索要違約金,還應退還未到期的2個月的房租。雙方多次理論未果,李先生到了消協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後,工作人員調查了相關情況。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困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住房因爲自然災害致使不能正常居住的,租房人可以要求退組,因此受到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也明確規定,不是承租人過錯,致使租賃物損毀的,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租賃的住房不能達到居住條件的,租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在消協人員耐心說服教育和調解下,房東最終同意解除合同,退還2個月的租金,並賠償李先生誤工等損失費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