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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協提案: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一畝地徵地補償10萬元,轉手卻有幾百萬元;法律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給權力尋租以藉口,今年省兩會期間,九三學社廣東省委會提案建議,在改革徵地制度中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日前,記者從廣東省國土廳的提案答覆中獲悉,提高補償標準已成爲徵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
現行徵地制度沒有體現土地市場價值和升值潛力
今年省兩會期間,九三學社廣東省委會提案建議,在改革徵地制度中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提案指出,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過低。現行法規規定,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而這個補償標準遠遠不及城市國有土地的出讓價格,城鄉巨大的地價懸殊成爲近年來引發徵地矛盾的直接原因。
“現行徵地制度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一直採用年產值乘以法定倍數的辦法,沒有體現土地的市場價值和日後的升值潛力。比如,一年一畝地比較好的收成也就是2000多元的產值,30倍也就是6萬元,有的地方即使提高了補償標準達到每畝地10萬元,但政府徵收後的地塊一轉手就能賣出幾百萬元,這讓‘農民心理不平衡’。”
省國土廳:提高補償標準已成徵地制度改革基本方向
提案建議,改革政府經營土地制度。把土地經營職能從土地管理職能中分離出去,逐步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制定“公共利益徵地否定式目錄”,明確規定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徵用。確立“公共利益範圍”標準。建立以“公共利益”爲依據的土地徵收執行保障機制。同時,提高補償標準。徵地補償應引入市場機制,以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市場價值可通過評估確定。並把徵收土地補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相分離。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對此答覆表示,提高補償標準已成爲徵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並表示,省國土資源廳2011年實施了調整後的《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與原《標準》相比,全省整體提高了28.78%,使被徵地農民獲得更合理的補償。(記者王鶴通訊員張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