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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房管局近日印發《退還已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程序》的通知,明確退、換已購商品房,房屋滅失,房屋建築面積及購房款減少三種情況可退還維修資金賬戶餘額或差額部分,進一步簡化維修資金退還程序,維護購房業主及開發建設單位合法權益。
根據該通知,房屋權利人交存維修資金後,退、換已購商品房的,可退還維修資金賬戶餘額。房屋權利人到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退契稅手續,持申請表、退稅憑證、身份證明、儲蓄存摺等,到市國土房管局行政服務中心維修資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區曲阜道88號)辦理申請退款手續。
同樣,房屋權利人交存維修資金後,房屋因依法徵收(拆遷)等造成滅失的,可退還維修資金賬戶餘額。房屋權利人交存維修資金後,因房屋建築面積及購房款減少等原因,可以申請退還維修資金差額部分。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將維修資金賬戶餘額或差額退還房屋權利人和開發建設單位。(記者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