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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因瞞報財產被取消經適房購房資格,可是他已經還了近3年房貸,他要求開發商賠償房貸利息。昨天,海淀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稱,他於2009年與某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交納了首付款,餘款用銀行貸款支付。2011年王先生因故被取消購買資格,但是三年來,他已經支付房貸利息2.2萬元。王先生認爲,雙方對於解除合同均無過錯,但開發商應償還其利息損失。
法院查明,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時,約定如因買受人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爲,經有關部門取消申請資格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還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在扣除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無息返還給買受人。就在2011年,海淀區房屋管理局查出王先生在申請經適房輪候期間隱瞞家庭收入,已不符合購買條件,故取消其購買資格。
法院認爲,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開發商有權解除預售合同,以零利息形式退還首付款,而王先生索要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後,王先生提起上訴。(記者高健通訊員胡喜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