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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漢沽新海星苑商品房的一名業主,08年2月入住此小區,雨季過後發現次臥飄窗兩側滲漏水,多次找物業及開發商維修,越修越嚴重(沒從根上維修,需撕開外保溫層查找漏水源頭),現我該怎麼辦?1,起訴開發商,已過5年房屋保修期和兩年訴訟期,是否還需提供房屋漏水司法鑑定?2,啓動維修基金,物業說程序繁雜,(我們樓10餘戶有此情況,但不是全部)。3,自己自費修,需撕開外保溫層,樓上樓下左右鄰居不同意,說怕影響他們家漏水。我該怎麼辦?
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保修期並非開發商對商品房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無論是否在保修期內,開發商都應對其出售的商品房保證無不符合約定的質量問題,因此雖然您的房屋已過5年保修期,但如果您能證明漏水是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您還是可以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的,但證明還需您到質監部門進行相關鑑定。公共維修基金適用於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您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啓動維修基金,但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並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王玥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