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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並付房款,不料申請經適房輪候期間,卻因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而被取消購買資格。開發商退款後,王某起訴要求開發商付購房款利息損失2.2萬元。今天上午記者瞭解到,海淀法院判決不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據王先生稱,2009年他簽了預售合同,交了首付款,用銀行貸款付餘款。2011年,王先生因工資上調,被取消經適房購房資格。自2009年至2011年,王先生共付利息22000元。去年,他與開發商解除預售合同,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但未付利息損失。王先生認爲對於解除合同,雙方均無過錯,開發商作爲受益人應賠償其利息損失。
對此開發商稱,公司依據政府關於取消原告購買經適房資質的通知,退款並終止了合同,不存在任何過錯,王先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經審理,法院查明王先生與開發商籤合同時,另約定如因買受人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爲,經證明有關部門取消申請資格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付違約金,出賣人扣除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將餘款無息返還買受人。2011年海淀房管局通知王先生,因其申請經適房輪候期間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已不符合購買條件,故取消其經適房申請資格。
法院認爲,王先生在經適房輪候期間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開發商有權解除預售合同,以零利息形式退款,並要求王先生付違約金。法院因此未支持王先生的訴求。
判決後,王先生提起上訴。(記者林靖通訊員胡喜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