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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的王先生下樓時被樓道里堆放的雜物絆倒,導致右腿被劃傷。近日,在昌平區北七家司法所的調解下,堆放雜物的張某同意賠償王先生2500元。
王先生退休後獨自居住在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小區。事發當天早上,他下樓去晨練,走到二樓樓梯拐角時,被張某家擺放在樓道里的雜物絆倒,其中一個尖銳的金屬物劃傷了他的右腿。后王先生就醫共計花費2000餘元。事發後,張某態度強硬拒不賠償,認爲是王先生自己不小心撞到雜物上的。爲此,王先生來到司法所諮詢。
工作人員認爲,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在公共場所堆放雜物致王某受傷,有現場照片和王某鄰居的證人證言作爲直接證據,張某應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經調解,張某同意賠償並表示儘快清理雜物。(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