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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本市發佈新規,要求以家庭爲單位新購買保障房的被保障家庭,需要在購房時由申請人夫妻雙方共同簽署買賣合同。記者瞭解到,既有保障房房產證目前也已經可以增加配偶名稱。市住建委表示,保障房房屋原屬夫妻其中一方的,可以持相關證明辦理增名手續。
法律人士提醒,房產證名稱的變更會帶來房屋產權的變化,需要夫妻雙方對此達成一致。
單方持保障房可增名
記者從海淀、豐臺、朝陽等多個過戶大廳獲悉,很多區縣還未出現有人申請在保障房房產證上增名的個案,但來諮詢的人明顯增加。
根據《關於規範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涉及已購保障房增名,內容是“本通知實施前,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爲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夫妻雙方可持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夫妻雙方關於房屋產權共有情況的約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依法辦理共有房屋登記手續”。
婚後增名須原產權人同意
不過,在這項條款中,並沒有明確將單身購買保障房、隨後結婚的處理情況單獨列出。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委員會婚姻家庭法論壇主任、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芳表示,從法律層面上,保障房和其他房產一樣。
購買保障房的家庭只能分成兩種:一種是兩人及以上的家庭,另外一種則是符合其他條件的單身人士。
如果在結婚後才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障房,無論是否加上配偶的名字,房產都有對方一半,和用誰的名字貸款沒有關係。但如果是單身人士申請保障房,在獲得房產證並且結婚後,如果要增加配偶名字,則需要夫妻雙方有個前置約定,取得原房屋產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