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手房20%個稅糾紛增多一中院法官提出建議
個稅由誰背應尊重約定
國五條與京十九條頒佈後,20%的個稅應該由誰承擔成爲買賣雙方爭議的焦點,一中院法官對此提出司法建議,應最大化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一中院專門審理此類案件的郭嘉法官將房屋買賣糾紛中新增個稅分擔問題分爲三個時間段進行分析。
第一階段爲國五條出臺前。郭嘉法官認爲,此時雙方對於個稅徵收的變化無從預知,因此不可能約定新增稅費由誰交。
在這種情況下,可將新增稅費列爲雙方原先合同中的未協商條款,或稱漏洞條款,審理中可參照《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實踐中,可先由法官組織雙方就這一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由法官依據公平原則及合同締結時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視該條款對合同影響的程度進行繼續履行、分擔新增稅費或解除合同的判決。
郭嘉法官認爲,若嚴格執行禁止售房人將稅費轉嫁的個稅規定,將相關的稅費分擔條款歸於無效或可撤銷之列,可能會導致公權力對於契約自由的過分干涉。
第二階段是國五條出臺後到京十九條出臺前。這時個稅徵收並未實際執行,但買賣雙方對於個稅徵收有所預期,需要法官判斷雙方是否對新增稅費的負擔進行了協商。
這一認定主要可參看:中介人員對於雙方交易過程的證明、售房人出價的變化、稅費條款本身的細節表述。
若從以上三點中可以證明或推知雙方對於新增稅費有了明確的協商,則要依約履行。若無法證明,則應將新增稅費列爲雙方原先合同中的未協商條款。
第三個階段爲京十九條出臺後,雙方對於個稅的徵收方法應當是知曉的,即應推定當事人已經討論過該問題,並通過合同進行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