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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的“張金鳳案”後,中介機構爲賺錢故意規避風險等行爲廣受社會的關注和批評。昨日,市住建委聯合市發改委等三部門公佈了《北京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中介機構及業務人員,不得從事“吃差價”、協助避稅、騷擾當事人、隱瞞房屋信息等20項行爲。公衆可在本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住建委。
“吃差價”不被允許
亮點1
“吃差價”不被允許
原文
禁止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採取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設置房屋租賃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賺取差價。原來接受當事人委託代收代付房屋租金等費用的中介機構,應當於自規定之日起停止接受新的代收代付委託。對於還在合同期內的業務,則要主動與委託人簽訂補充協議,並於規定時間前將租金支付方式調整爲租賃雙方自行劃轉。
解讀
“託管”不能兩頭賺
在北京的租賃市場,分爲居間租賃和代理租賃兩種服務方式。其中,代理租賃就是市民熟知的房屋“託管”或者“房管房”,不僅黑中介在做,一些大中介也有“託管”房源。
“房管房,是中介賺錢的大頭。”一位從事經紀人行業的業內人士介紹,按照市場慣例,中介機構在從業主手中收取房源時,通常會簽訂1到2年的租賃合同,並且要求業主提供2個月的空置期,空置期內免除房租。接着,中介機構再把統稱爲“房管房”的房源,承租給租房人,不僅要收取1個月的租金做佣金費,而且租金定價一定比和房主約定的價格要高。
“可實際上,北京的租賃房,最多15天就能完成周轉,根本不會發生空置2個月的情況。”這位人士透露,以一套兩居室爲例,中介會在淡季以4000元的月租拿下代理權,轉手再以5000元的價格出租,一筆業務一年就能賺25000元。如果再打隔斷分租,利益更高。“若是真能嚴格執行禁止‘低進高租’的行爲,房屋‘託管’業務將不再有市場。”
同時,意見稿中還特意明確,同一宗房屋租賃經紀業務中租賃雙方續約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中介協助避稅違規
亮點2
中介協助避稅違規
原文
禁止爲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多貸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解讀
“陰陽合同”漏洞被堵截
北京“國五條”細則落地後,按照新政策,不滿五年、非唯一住房要按差額徵收20%的個稅,這成爲壓在二手房市場的一根沉重稻草。於是少交稅、甚至能不交稅,成爲經紀人爭取客戶的一項“重要的”附加服務。
“目前市場上提供的所謂避稅方法歸結起來不外有兩種,一種是簽訂陰陽合同,通過最低計稅價格和成交價之間的差額來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一種就是通過特殊的代理公司,辦理假契稅發票,將未滿五年的房源改成五年的,從而達到免稅的目的。”一位中介公司的負責人對記者坦言,新政執行後,免稅房源成了大家爭搶的“香餑餑”,一些私下的逃避稅款的利益鏈條也應運而生。
對此,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強調,將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實行動態管理;同時與工商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與信息共享制度。對於違規協助辦理避稅的中介機構或業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予以處理。
按照住建部的相關規定,協助避稅一旦被發現,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暫停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完成服務方可收佣金
亮點3
完成服務方可收佣金
原文
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或者服務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方可向委託人收取佣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佣金。
解讀
佣金有望“事後收取”
“張金鳳”案中,9位受騙業主支付了佣金費後,卻收不到剩餘的房屋尾款,去找經紀人,經紀人也是推脫找不到買家張金鳳。
實際上,在目前北京的二手房市場,買賣雙方在確定購房意向、交納定金的同時,買房人就得向中介支付佣金,已是一項不成文的規定。以一套200萬元的房屋爲例,佣金費加上代書費、貸款服務費等,各種名目下來,購房人多數都要交納總房款的2.7%給中介機構。然而,一旦交易過程中發生“意外”,不能完成購房過程,這錢也就白交了。
不僅如此,還有很多中介公司在收了中介費後,並不能夠提供相應的服務,也屢受詬病。一個月前剛買了房的張女士就向記者反映,交完佣金後,她不論是辦理物業交接,還是有線電視戶名更改,經紀人均是愛理不理,“打三個電話才能動一下。”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中介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後方可向委託人收取佣金,中介費也就有望從“事前收取”變爲“事後收取”。
亮點4
不得打電話騷擾他人
原文
未經委託,不得采取撥打電話、發送信息、上門洽談等方式騷擾他人並造成當事人投訴;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祕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解讀
禁止騷擾易定難管
“女士,您好,請問您華僑城的房子還考慮出租麼?”“先生,您好,東四環的二手房,您還考慮麼?”“小姐,您好,請問您的房子打算出售麼?”……幾乎每位市民都接到過類似的電話。
打電話、發短信,是中介機構對經紀人工作內容的一項考覈,卻常常令市民覺得不勝其煩。不過,對於“中介不得打電話騷擾他人”的規定,業內人士卻覺得“難於管理”,最終只能流於形式。“一方面,這是經紀人的考覈內容之一,考覈結果直接關係着經紀人的業績,從主觀意願上講,經紀人不得不打電話、發短信;另一方面,如果界定騷擾?管理部門又如何查處騷擾?恐怕很難執行。”
本報記者趙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