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寧波的賴先生被他的租客以“房屋優先購買權”告上了法庭。
什麼是優先購買權?估計很多人還是第一次聽說這個詞。昨天下午,江東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房東“低價”賣房
租客以“優先購買權”告房東
王先生是寧波人,40多歲。多年前,他和妻子租下了賴先生位於江東區的一處房屋,用於開設診所,生意一直還不錯。
今年1月初,賴先生打算賣掉這間屋子。他主動打電話給王先生夫婦,問他們是否有意向購買。王妻表示,自家買不起房子,算了。
3月中旬,王先生髮現牆體牆體開裂,聯繫賴先生,要求維修。賴表示,他已經決定賣房子了,再修意義不大。
王先生和妻子商量了一番,覺得不如買下這處房屋,便於繼續經營,開價80萬。賴不同意,這個價格遠低於他的預期。
4月上旬,賴再度與王聯繫,說有人已經開價126萬,想要買下房子,如果王想要,他可以給他1萬元優惠,即125萬。王猶豫再三,還是拒絕了。
幾次協商都沒有成功,次日,賴就把房子出售了。
不久之後,王先生聽說賴的房子已經賣掉了,設法去查詢了成交價。結果發現,賴在房產中心登記的成交價僅爲101萬,符合王的心理預期。
既然是以低價成交,爲什麼不賣給身爲長期租客的自己?王覺得賴不講信用,以房屋優先購買權爲由,一紙訴狀將賴告上了江東法院。
房東稱低價賣房實爲陰陽合同
報低價格只爲避稅
庭上,兩人就房屋實際成交價、王先生是否仍具有優先購買權、賴先生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等焦點,展開了陳述和辯論。
賴聲稱,他的房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掛牌價是130萬,實際成交價的確是126萬。他已經再三通知過王賣房一事,已盡到告知義務。房子成交的那天上午,他還給王發了短信,做最後一次確認。“前後加起來跟他說了六次。”
而王解釋,當時他確實不能接受126萬這麼高的價格,但沒想到,才過了幾個小時,賴以101萬的價格就把房子給賣了,絲毫沒有留給他合理的優先購買權期限。
隨後,一位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上庭,稱自己是賴先生房屋買賣雙方的牽線人。她說,房屋的成交價並非合同中的101萬,而是126萬。這是民間所謂的“陰陽合同”,目的是爲了避稅。
王認爲,這份101萬的合同是經過房產交易中心審覈過的,再加之對前一份合同在署名上的質疑,王某認爲101萬的合同效力高於126萬的合同。他表示,依然想要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希望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調解。但賴某拒絕調解。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中。 (通訊員姜棟記者陳翔)
優先購買權
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於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