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同居期間買的房子呢?王先生與劉女士同居十年也沒結婚,其間兩人買了套房,登記在劉女士名下,兩人分居之後,王先生提起訴訟,認爲房屋應爲兩人共同所有。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爲兩人共有。劉女士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廣州中院二審後依然維持原判。
房產登在女方名下
王先生和劉女士自1999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過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0年5月12日,兩人生育兒子王小。王先生訴稱,2005年2月,自己與劉女士共同出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了海珠區的一套房產。
王先生說,兩人原本想將該房屋留給兒子王小,但2005年時王小尚未取得戶口,只能將房屋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2009年11月14日,兩人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經法院判決,兒子王小由王先生撫養,而王先生和兒子也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不過分居之後,劉女士就一直提出那套房子是她的,要求王先生歸還房屋。因此,王先生一紙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爲雙方共同所有,自己與劉女士各佔50%。
“妻子”稱“丈夫”沒出錢
法庭上,劉女士說全部的房款都是自己在家人的資助下支付的,王先生分文未出。劉女士還說,王先生在2006年以前都沒有工作,根本無力支付房款,而自己則一直有穩定收入。
爲了證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王先生出具了銀行存摺以及三張借條等證據。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6年起纔有工作的並非王先生,反而是劉女士,而且她當時月收入只有1000餘元,而王先生當時的月收入則過萬元。
判決房屋各分一半
法院認爲,雖然涉案房屋現登記在劉女士一人名下,但本案中兩人均確認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間的生活開支是一起使用,小孩也是一起撫養。
最終,法院判決海珠區的房屋爲王先生與劉女士共有,雙方各佔該房屋50%產權份額,並判令劉女士協助王先生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記者林霞虹實習生張濟科通訊員楊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