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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童林】木工杜某在工地支柱子時,牆體突然倒塌,將其砸成重傷。近日,本市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僱主賠償杜某3萬餘元。
法院查明,2012年4月末,杜某(化名)經工友介紹到西青某工地做木工工作。同年5月17日,杜某在工地支柱子過程中,因牆體突然倒塌,將右腿、右腳砸傷,隨後杜某即被工友送往鹹水沽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又於當日前往津南某骨科醫院治療,經診斷爲右脛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右外踝骨折、皮膚壞死等。住院71天,杜某開支醫藥費1.8萬餘元,僱主李某(化名)已給付。後原告傷情一直未愈,多次找到僱主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未果。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僱主對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問題存在爭議。
法院認爲,原告受被告僱傭從事勞務活動,並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被告作爲僱主理應就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主張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實際上是案外人僱傭的工人,故申請追加案外人作爲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因原告不予認可,且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確認。原告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義務,對損害後果發生亦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原告對其損失自行承擔1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