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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出臺多項政策加強對保障房的管理,明確規定從5月10日起購買經適房、限價房時必須以家庭爲單位,夫妻雙方共同簽訂購買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
此外,對未滿五年的經適房如果需要出售,政府將按原購房價格回購,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經適房、保障房在未變成商品房之前,抵押時只能用來還該房貸款,不能用於其他債務抵押。”
夫妻雙方必須辦理共有手續
根據住建委通知,自5月10日起,申請家庭購買限價房和經適房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有約定的,可持相關約定辦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
“這一政策有兩大緣由,經適房、限價房申請時以家庭爲單位,審覈的標準也是家庭的收入、資產、房產等,自然所有權也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此外,此舉也是爲了防止經適房被登記在一人名下,另一人名下無房,有可能鑽政策漏洞。”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2007年(不含2007年)到今年5月10日前,已經取得經適房、限價房房屋所有權證的,且夫妻雙方約定房屋爲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雙方可持結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記手續。這部分遵從自願原則。
入住前還將複覈
根據住建委新規,保障房的審覈將更加嚴格,個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住房,申請人在購買住房和申請房屋登記時,住建委將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中核對申請信息。換句話說,住保信息和房屋產權登記中心的信息將會互相比對審覈。
根據審覈信息,如果家庭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住房保障部門將會作出停止申請受理、取消相應申請資格、責令退回已購已租保障房,或者是停止發放租金補貼的決定,並組織家庭退出相應的保障房。
即便在保障房入住前,住保部門還會對辦理家庭進行復核,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家庭一旦不符合標準,將停止辦理入住手續。
此次複審的保障房中,並沒有包括限價房。這主要是因爲限價房既有商品房屬性,也有保障房屬性,而且限價房的政策中,並沒有入住後如果獲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規定,因此並沒有包括進來。
經適房未滿五年不準投資抵押
對於經適房、兩限房流入抵押市場,變相成爲投資產品的情況,住建委新規也作了明確限制。限價房和經適房在未轉變成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予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
規定明確了限價房和經適房進行抵押借款,用途僅限於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未經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同意,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爲其他債務擔保。“這一規定實際上有兩個意思,第一保障房不能變爲投資資產,進行變相融資。第二,如果有比住房更困難的事情,比如說重病籌款等,還是可以通過申請,具體尺度由區縣住保部門掌握。”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無錢還貸有條件出售
如果購買了限價房和經適房,因爲無力償還房貸要賣掉房產,住建委也做了明確規定。如果房產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
該房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區縣住保部門安排其他符合規定的輪候家庭按原購買價格購買,或者政府按此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一般是銀行。房屋產權性質不變。
如果房屋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可由抵押權人依法實現其抵押權。簡單而言,銀行可以將房屋按照規定收回拍賣,用來償還債務。但是同等價格條件下,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可優先回購。拍賣或者出售所得價款按規定扣除需向政府補交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剩餘部分優先償還銀行。房屋產權性質轉變爲商品房。
2007年後的經適房出售要開證
本次住建委新規還重申了2008年北京市政府對已購經適房上市出售的相關規定,已購經適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產權人戶籍所在區縣保障部門要開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對於產權人現在戶籍因各種原因已經不在北京的,由房屋所在地住保部門出具上述文件。
據記者瞭解,2007年以來出售的限價房和經適房總計爲14.5萬套,其中第一批符合5年上市需求的房子會在明年上半年出現。此次新規定無論是經適房還是限價房的規定,只應用於2007年以後所配售的房產。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強調,這次出臺文件的目的,主要是爲了規範管理、維護保障房自主解決困難的性質,也是爲了確保有限的資源能夠解決更多的困難戶,反對拿保障房作爲資產性投入進行投資或者投機。文/本報記者範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