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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規範產權性保障房管理,今日起,在北京申請購買經適房、兩限房的家庭,不但需要夫妻共同辦理產權登記,未轉成商品房前不得上市,同時在產權性保障房未轉成商品房前,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爲其他債務擔保,這是北京商報記者從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出臺的《關於規範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獲得的消息。
在產權抵押方面,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在法院審理案件時,遇到雙方簽訂民間借款等行爲,將所購保障房抵押,最後因無法償還而導致糾紛的情況。“保障房是用來解決自住需求的,不是用來投資或牟利的工具,這次政府明確了態度,也防止今後出現類似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
爲限制購房家庭違規處置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確保保障性住房用於解決家庭住房問題,《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已購限價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未轉爲商品房前,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購房家庭借貸用途僅限於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爲其他債務擔保,不得將所購房屋作價出資或贈與他人。
值得一提的是,考慮到部分房源已經取得完稅證明轉爲商品房,昨日下發的《通知》中,特別按照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爲原則,將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和滿五年兩類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其中購房未滿五年的,按照限制上市處理,由購房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按原購房價格購買或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
購房滿五年的按照允許上市處理,抵押權人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所得價款按規定扣除需向政府補交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剩餘部分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房屋產權性質轉爲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