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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鵬婚前付了首付款買好房,婚後房屋產權登記在他名下並由他還貸,十多年間房屋增值了338萬元。然而,結婚九年後,妻子葉慧提出離婚,並要求肖鵬給付自己夫妻還貸期間房屋的增值部分所對應的錢款。近日,閘北區法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一審判決房屋產權歸肖鵬所有,肖鵬給付葉慧房屋增值部分補償款67萬元。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27歲的肖鵬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一歲的葉慧,並於2003年1月喜結良緣。早在2001年,肖鵬已買下延長路上一套總價爲58萬元的房屋,湊了首付款34萬元,並陸續還貸。直至兩人結婚當月,這套房子的銀行貸款尚欠19.9萬餘元,房屋產權仍登記在肖鵬名下,並由他來還貸。結婚一年半有餘,肖鵬將銀行貸款全部還清。
一晃兩人結婚已過九個年頭,夫妻倆也有了一個2歲的寶寶,但雙方感情卻因生活瑣事從略生間隙到矛盾激化。去年,葉慧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房產。她認爲房屋爲肖鵬出資購買,同意歸肖鵬所有。但房屋價格已躍至396萬元,肖鵬應給付夫妻還貸期間房屋增值部分所對應的錢款。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肖鵬所有、肖鵬補償葉慧67萬元。
【以案說法】
問:婚前個人房產且婚後由首付方一人負責還貸,婚後算夫妻共同還貸嗎?
答:本案中,房屋是男方肖鵬的婚前個人財產,房貸也由他在婚後一年半負責還清。然而,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結婚當月,肖鵬尚欠銀行的19.9萬餘元房屋貸款用婚後共同財產還清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共同還貸。
問:爲何男方要對女方支付補償款67萬元?
答:本案中,房屋購房款爲58萬元,夫妻倆婚後共同還貸19.9萬餘元,房屋現價款396萬元,按照夫妻共同還貸款與購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錢款。因此,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法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這部分增值錢款的一半作爲補償。(記者陳瓊珂通訊員王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