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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家的牆壁上壁紙剝離律師供圖
買主起訴索賠法院認定開發商怠於修理判決賠償租房損失近3萬元原告上訴後雙方達成和解
6年前,花費400餘萬元購得一套房屋,收房後竟發現房子發霉。房主將房屋出租,接二連三『臭』走租戶,開發商遲遲不肯修理,無奈之下,房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房屋修理費及房屋出租租金損失費十餘萬。
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賠償陳女士已經支付的8536元維修費,並賠償陳女士租房損失近3萬元。
陳女士不服上訴。
記者上午從陳女士的代理律師處了解到,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開發商已賠償了損失。
事發
400餘萬購買精裝修房質量問題頻出
2007年,陳女士花費419萬餘元在朝陽區東風鄉購買了一套精裝修的四居室。
本以為在朝陽公園附近『黃金』地段購得房產,從此可以享受毗鄰CBD、坐擁綠地的豪華舒適,不承想收房時,眼前的『景象』如當頭一棒,將陳女士之前對新房的種種『憧憬』徹底擊潰。
2009年1月,陳女士如約驗房。她發現,房屋存在多種質量問題,木地板發黑、牆體起皮、主臥牆壁紙翻起、踢腳線發黑……與開發商之前展示的樣板間相差甚遠。
陳女士說,『無奈房款已付,退房已經不可能實現。』
氣憤之餘,陳女士將新房的『不是』一一列下清單,要求開發商按照維修檢測清單對房屋進行修復。
別人驗完房就能高高興興買家具、搬家。陳女士驗完房後,還得天天給新房『補妝』。『我每天要往返於單位、新房和家中,忙著檢查各處的維修狀況,別提多勞心費神了。』陳女士說。
牆壁滲水長毛新房『臭』走租戶
開發商的『執行力』讓陳女士更為惱火。陳女士說,過了兩年多,直到2011年8月25日,開發商的工程部人員纔到現場核實情況,但維修工程一直沒有啟動。
2009年5月,陳女士『將就』收了房,用於出租。房子租出兩年多,2011年8月初,租戶退租。
陳女士查看房屋時發現,原來是新房『舊傷』復發。
主臥室牆壁滲水、長毛,從內壁與房頂之間有明顯的水漬,還有墨綠的斑點清晰可見。牆壁嚴重發黃,『精裝修』房顯得破敗不堪。
陳女士說,讓她無法忍受的是一走進屋子,潮乎乎的霉味撲面而來。『在屋子裡稍微多呆一會兒,就會明顯感覺到頭暈、發悶。讓人窒息。遇上下雨天,更是全身從外到內感覺都是濕淋淋的,非常不舒服!』
陳女士立刻通知物業公司要求維修。
『物業公司回復稱,他們把問題上報給開發商,再通過審批、維修,大約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陳女士說。
為減少損失自花萬元請人維修
這時,又有新租戶來看房。
2011年8月中旬,新租戶看房時,也發現了房子發霉的問題。但因急於找房,並了解到大約1個月就能修好,就與陳女士協商,以低於市場價1000元的價格租住。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租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月租金為23000元。
新租戶入住後,陳女士多次要求物業公司督促開發商維修房屋,但是遲遲未見人來修房,房屋的霉味越來越重。
『每天開門、開窗通風,霉味還是無法消散。』租戶向陳女士抱怨,住在這套房裡,整個人即使每天換衣服,還會聞見自己身上的霉味兒。
直到9月下旬,新租戶也未等來維修人員。9月21日,新租戶與陳女士終止了租賃合同。
為了減少損失,陳女士自行委托了北京中瑞佳同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對房屋進行維修,花費近萬元。再次將房屋對外出租時,已是2012年2月,維修房屋前後耗掉了4個月零18天。
陳女士多次要求物業公司督促維修,但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始終未予處理。
一紙訴狀,陳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訴訟
買方: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十餘萬
陳女士認為,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作為房屋出賣人,在保修期內有義務對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維修。但是因為該公司沒有履行維修義務,導致她原有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產生了租金損失。
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賠償房屋修理費8536元,並以每月23000元為標准,賠償她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2月9日共4個月零18天期間的房屋租金損失1058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賣方:斷租屬市場風險不應由其負擔
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辯稱,2011年8月,陳女士反映過房屋壁紙發黑、踢腳線發黑等內裝修問題,但當時並未反映有漏水的現象。
此外,根據質量保證書,內裝修的保質期為兩年,陳女士報修的時候已超過了兩年質保期。
該公司表示,陳女士自行維修屬於保修期外的義務維修,不能追究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的責任。
該公司稱,陳女士稱其自行委托中瑞佳同對房屋進行了維修不實。
因為中瑞佳同早在2010年就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喪失了營業能力。並且陳女士提交的修理費為收據而不是發票,陳女士也不能提交物業公司允許裝修維修的審批單或進出路條。
開發商表示,不經物業公司批准,裝修材料及工具均無法進出小區。因此,該公司認為陳女士不存在自行維修的可能。
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稱,直到2012年4月,陳女士纔向物業公司提出漏水保修,物業公司給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提交了保修單後,公司已經委托裝飾中心進行了維修。
『即便房屋斷租,也不能證明斷租與房屋質量有因果關系。斷租屬於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不應由被告負擔。』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稱。
判決
怠於維修影響居住開發商賠償損失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女士訴稱其於2011年8月10日向物業報修時,包括因牆壁漏水導致的質量問題在內的一系列質量問題,並提供了工程維修單、返修現場核實記錄單予以證明,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2011年8月10日報修的內容中不包括漏水問題及已超過保修期限,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稱其委托裝飾中心對原告在2011年8月10日報修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並在2011年10月維修完畢,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陳女士稱因被告怠於履行維修,她自行委托中瑞佳同於2011年10月18日至10月28日進行維修,支出了修理費8536元,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原告陳女士主張被告賠償房屋修理費8536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中瑞佳同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提出的答辯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因被告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影響了涉案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被告應當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關於賠償租金的標准,法院參照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同類房屋出租價格,以及原告提交的兩份租賃合同,酌定為每月23000元。
法院認定自2012年9月22日至2012年10月28日共1個月零7天,按月租金23000元,每天租金766.67元,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租金損失近3萬元。
最新進展
原告上訴後雙方達成和解
今天上午,原告陳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軍告訴記者,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後,陳女士因不滿賠償要求上訴。
之後,在法官的調解下,北京泛海信華置業有限公司與陳女士雙方達成和解,陳女士撤訴,開發商已經支付賠償損失。
目前,陳女士所購房屋正常出租。
律師提醒
發現質量問題業主要確認維修程序
李彥軍提醒業主,買住宅房屋後,自房屋交付之日起,開發商就應該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若發現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應該及時向物業和開發商報修,並確認物業和開發商的職能及維修程序。
物業如果有維修權,由物業直接維修,否則,由物業現場勘察、確認房屋問題,再向開發商及時報修。開發商應在承諾期限內通過審批,最後找專人維修。
在這一過程中,業主應保存好物業和開發商開具的報修單據,並明確維修進度。
『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維修,業主自行維修後,應保留好維修證據和支出費用的發票,完整保存證明業主損失的證據,纔能向開發商進行索賠。』李彥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