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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上月16日起正式印發實施。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昨日針對該規定中的熱點焦點問題作出迴應稱,架空層、建築區劃內的綠地等明確不納入分攤的業主共有的設施只登記不發證,在登記簿記載“屬全體業主共有”。
據介紹,業主共有的設施包括納入分攤面積的和不納入分攤面積的兩種。
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供(變)電設備間、供水設備(水箱間、水泵房)等基礎設施以及爲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建築物內的架空層、沒有使用功能的建築空間、建築區劃內爲多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場地等。不納入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設施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公共用房是否納入分攤面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這應視情況而定。建築區劃內爲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納入分攤面積;建築區劃內爲多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則不納入分攤面積。
小區的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醫療服務中心、派出所等警務用房、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消防站、社區居委會、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均被列入無償移交的設施。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說,規定明確了移交的公共服務設施與開發項目同步登記,避免出現開發企業對公共服務設施怠於登記的情形。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還表示,如開發企業不配合接收單位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可由接收單位單方申請辦理,能有效解決歷史遺留的學校、幼兒園等配套設施無法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問題。 (記者/鄭佳欣通訊員/穗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