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企質疑國土房管部門賣了地卻未能完善交地事宜,能否索償違約金?昨日,面對項目單位有備而來的提問,市國土房管局局長李俊夫會同相關負責人逐一進行了答疑解惑。
某企業反映,通過公開掛牌取得珠江新城一地塊使用權,於2006年4月與國土房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市土地開發中心簽訂《交地確認書》,隨後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現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因涉及逾期繳交出讓金產生的違約金問題,產權登記部門未予辦理。
該企業認爲,國土房管部門沒有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完善交地事宜,應向其支付違約金,並以違約金抵消企業因逾期繳交出讓金而產生的違約金。
黃文波給出瞭解決思路:由於對是否已按合同約定交地和違約金繳交問題需要進一步覈實和依法處理,爲維護小業主的權益,應把違約金繳交問題與企業爲小業主辦理房地產證問題剝離。同時,爲妥善解決違約金問題,可在商品房預售款監控賬戶中預留足夠資金以支付違約金。
對於房管局的解決思路,企業也表示了贊同。
·趙燕華楊雨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