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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新華街道辦事處規劃監察科原科長李某,通過違規翻建房屋等方式,爲自家騙取拆遷款92.4萬元,爲同事騙取52.8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現年43歲的李某,案發前曾擔任通州區新華街道辦事處規劃監察科科長,主要負責違建查處、防震防災、民防工作,還有轄區內居民私房的翻建,具體就是居民向規劃局提出平房翻建申請。根據有關規定,規劃局需要居民提供居委會的證明和街道辦規劃科的證明,主要證明被翻蓋房屋現狀,是否有翻蓋必要。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9年至2010年間,李某在得知位於通州區北大街其家中平房屬於通州區運河核心區6號地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後,爲非法佔有國家拆遷補償款,採取違規翻建、虛假買賣房屋等方式,將本不符合翻建條件的自家房屋從原有的4間翻建分戶成11間、11戶,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92.4萬元。
其間,李某在得知其同事王麗豔家中房屋,也屬於通州區運河核心區6號地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且王麗豔意圖非法佔有國家拆遷補償款後,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明知上述房屋不符合翻建要求的情況下,爲王麗豔出具房屋翻建證明,並幫助王麗豔請託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通州分局相關工作人員,獲得上述房屋的相關翻建審批、驗收等手續,使得王麗豔將上述房屋從4間翻建分戶成8間、8戶,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52.8萬元。
2012年2月22日,李某到案,王麗豔被另案處理。一審法院判決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認爲,李某單獨或夥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錢財,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與王麗豔的共同犯罪中,李某系從犯,可從輕處罰。鑑於涉案款項已部分扣押在案,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