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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張偉在賣房過程中遭遇了一出“連環計”,不僅售房款沒全額到賬,房子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買方轉賣給第三人。到頭來,張偉反倒被第三人告上公堂,要求交付房子。昨日,記者從黃埔區法院獲悉,本案一審認定買方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張偉利益,故駁回第三人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經廣州中院二審後決定維持原判。
業主出具委託書鑄漏洞
2011年3月初,張偉(化名)與董林(化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位於黃埔區黃埔東路一套91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董林,總樓價爲89萬元。當時,因爲張偉的房貸還尚未結清,所以雙方約定由董林先出資贖契,塗銷抵押後,董林再申請抵押貸款。
董林要求張偉向其出具一份委託書,內容主要包括代爲出售房屋以及辦理過戶等事宜,以保證張偉如果不繼續交易或不出現時,董林仍能憑着委託書辦理交易過戶。張偉爲表誠意,於2011年4月出具了委託書,並公證。
合同簽訂後,董林向張偉支付了13.5萬元,張偉憑此筆錢款提前還清了房屋貸款並塗銷抵押。但此後,董林卻不再支付餘下房款,張偉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解除兩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去年3月,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裁決解除兩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董林支付違約金8.9萬元。董林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
房子因委託書被轉賣了
2011年11月,董林拿着張偉出具並經公證的委託書,在張偉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代理人身份與李平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將張偉房子以60萬元的價格售賣給李平(化名)。
李平則憑着這份買賣合同,將張偉告上法庭,要求張偉將房子過戶給自己。去年5月,張偉收到法院傳票,告知其到法院應訴與李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判決:惡意串通代理無效
本案庭審中,董林以第三人身份出庭應訴。庭上,董林聲稱當時因爲急需用錢,纔將房屋賣給了李平,所收房款全部自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整個賣房過程中,董林既未徵得張偉同意,也沒有將購房款轉交給張偉,反而自行支配使用,屬濫用代理權。同時,李平作爲工薪家庭,一次性將60萬元房款全部以現金形式支付,自己又無法證明是善意購買該房。在董林以明顯的惡意出售房屋的情況下,兩人交易行爲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形。法院故推定,李平與董林買賣房屋的行爲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張偉利益。(記者章程實習生張濟科通訊員向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