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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李波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買賣爲由過戶給“小三”趙璐璐,反被妻子告上法院。近日,昌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該院認爲李波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並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
李波與張琪早在1991年就辦了婚禮,但倆人當時並未領取結婚證。婚後不久,他們來北京打工,並有了兩個孩子。李波慢慢當起了包工頭,夫妻倆攢了些錢,就在昌平區回龍觀地區買了套房。買了房後,倆人才領了結婚證,成爲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2008年,李波結識了趙璐璐,兩人很快就擦出了火花。由於張琪經常不在北京,李波和趙璐璐交往的機會也越來越多。隨着時間的推移,朋友圈的人大多也知道他們之間的事,李波也漸漸麻痹起來,甚至公開帶着趙璐璐外出旅行或者去探望自己的親戚,很多時候,李波甚至覺得趙璐璐才更適合做自己的妻子。
張琪得知此事後,和丈夫頻繁吵架,有時甚至拳腳相加,所幸後來兩個孩子來到北京,終於喚回李波的心。但是,趙璐璐又開始不依不饒,她覺得自己不能白跟李波幾年,並提出想要房子。李波想用房子對趙璐璐做點補償,就趁着張琪回老家辦理孩子的入學事宜之際,與趙璐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名義上,李波以二十多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趙璐璐,實際上卻沒有從趙璐璐那裏收取分文費用。合同簽訂後,兩人立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發現房子被賣後,張琪把李波與趙璐璐訴至法院。在法庭上,李波承認該筆交易並未收取房款。而趙璐璐則認爲,該房產是李波對自己的感情補償,此外,李波領取房產證時,尚未與張琪領取結婚證,該房屬於婚前財產,李波有處分權。因此,趙璐璐認爲合同有效。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張琪與李波自舉辦婚禮後就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經濟上合併一處,而且育有子女,事實上已成一個家庭,因此法院確認雙方在舉行結婚儀式後至結婚登記之前爲同居關係。依據法律規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爲同居雙方共有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考慮到房屋價值較大,在沒有徵得張琪同意的前提下,李波擅自將訴爭房屋出賣給被告趙璐璐的行爲構成無權處分。此外,趙璐璐並未支付房款,其取得房屋產權也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善意取得。綜上,法院依法判處李波與趙璐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通訊員俞新峯郭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