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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之聲《交易實況》報道,四川雅安地震之後,人們在傷痛之後首先面臨的就是重建家園的問題,最近一條“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沒了還得還月供”的網帖,引發網友對房屋遭地震損毀還要繼續還房貸的討論。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就此問題進行了點評。
劉遠舉:法律上的解釋是,買房人向銀行借錢買房子,房子只是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爲理由停止月供。如果拒絕還款,即使房子倒塌銀行仍可通過法律手續來追討甚至拍賣貸款人的其他資產,拒絕還款人也會在誠信系統裏留下信用污點。
實事求是地說,這種說法在感情上讓人很難接受,很多人也因此罵銀行喪盡天良、落井下石。舉個例子,一個人有30萬現金,從銀行借來70萬,買了一套100萬的房子,現在房子塌了,如果繼續還銀行錢,那麼就還欠銀行70萬債務,加上之前的30萬現金也沒了,所以他一共損失了100萬元。房子的價值是地震中的全部損失,並不存在銀行增加了他的損失這種說法。如果銀行的錢不用還了,他的損失就只有首付30萬現金,銀行承擔了70萬損失。
舉個更簡單的例子,一個人找別人借了3萬塊錢,買了個一克拉的大鑽戒,結果鑽戒纔買了兩三天就丟了,這時候應該繼續還錢嗎?如果不還錢,承擔損失的人就是借錢的人,這個人應該承擔損失嗎?道理其實很簡單,當然在現實中就複雜一些,特別是在中國的大政府傳統下,本該清晰的關係從來不很清晰。
汶川地震之後,央行和銀監會要求不要催繳貸款,也不罰息,不做不良記錄。在雅安地震之後,四川保監局也提出了,希望企業賠付那些按合同本不該賠付的錢。其實,認爲銀行應該免貸款的人,是把銀行當做了國家,實際上銀行只是一個企業,銀行的錢無非是儲戶的錢和股東的利潤。假設一家小型銀行因爲減免災民房屋貸款而破產,那麼那些血本無歸儲戶的哭聲和災民的哭聲該做何比較呢?
所以,這種做法存在很多問題,首先侵犯了企業的權力;第二,即使國家救助災民,渠道也應該更清晰,而不是從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渠道進行;第三,這造成了一種不公平,如果貸款能免,那麼自建房的農民的房子,倒塌之後誰來承擔損失呢?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此。
根據目前的法律,土地使用權是以房子爲基礎的,如果房子本身不存在了,與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就歸爲原始狀態,收歸國家所有,業主無法繼續保留權力,除非所有業主達成共識,共同行動,在原則上按原樣重新建造,該物業纔不必支付土地出讓金。顯然,在地震之後這很難,這就造成了一個實際的後果,就是地震之後同一塊地政府可以再賣一次,所以問題不在於銀行免貸款,而在於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