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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森溫米蘭香洲幼稚園與開發商簽下合同,租賃青羊區金福路175號房屋作爲經營場所。不料,該房屋在租賃期間被轉賣給新業主。新業主想終止租賃合同,並與幼稚園展開“拉鋸戰”,幼稚園裏200多名娃娃上學受到影響。4月19日,成都中院判決租賃合同有效,幼稚園可以繼續留在原地經營。法官說,出租房被賣出後,租賃合同仍舊有效。
幼稚園負責人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2007年2月,他們與開發商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用青羊區金福路175號房屋及與之配套的戶外場地,租賃期限爲10年。2012年7月,開發商把該處房產賣給了新業主。3個月後,新業主不想再把房子出租給幼稚園,發出瞭解除合同函。幼稚園回覆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隨後,雙方展開了長達半年多的“拉鋸戰”。
4月19日,成都中院判決租賃合同有效,幼稚園可以留在原地經營。成都中院民庭審判長廖方說,根據《合同法》第292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近年來,關於出租房糾紛的案件不斷增多。”廖方提示,法律關於房屋租賃的規定較爲原則,而隨着房屋租賃越來越多,個案又千差萬別,爲糾紛的產生和解決埋下伏筆。在租房時,最好籤訂書面合同,儘可能詳盡地規定租金、時間、房屋用途等事項。這樣遇到糾紛時,才能快速、有效地維權。
華西都市報記者曹一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