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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疑惑由雅安地震造成的坍塌房屋的按揭月供該如何償還。對此,律師的解釋是——根據相關法律和合同約定,如果人在房子沒了,按揭的月供還得繼續償還。如果人死了房還在,根據法律則應由遺產繼承人用該人遺產清償該人的生前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由繼承人自願償還。(4月26日《羊城晚報》)
不少網友認爲“屋滅人在,還得還貸”的法律規定未免過於殘忍,銀行應該免除災民的債務。災民的處境的確讓人同情,但是我們不能因爲同情而損害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地震受損前的房屋只是銀行給借款人放款時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消失並不影響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債權關係。在借款人健在且有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下,讓銀行承擔這部分債務顯然有失公平。
當然,從道義上講,作爲金融機構,在自然災害面前,勇於承擔社會責任也是應該的。我們也看到,不管是五年前的“汶川地震”,還是三年前的“玉樹地震”,多家商業銀行都對借款災民出臺了延長還款期限、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等優惠政策。不過,完全指望銀行來爲地震受損的房屋埋單是不現實的。銀行已經承擔了大部分“屋滅人亡”的呆賬損失,壓力很大。畢竟,銀行不是慈善機構,不能苛求它承擔全部債務。
要想緩解受災借款人的壓力,除了銀行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出臺優惠措施外,政府也有責任爲災民分擔一些風險。事實上,在之前的汶川和玉樹等地發生地震後,政府已經出臺了房屋受損或重建的補貼標準,對災民進行了補貼。但是,目前尚缺乏政府在災後承擔災民債務的一整套法律法規理論,同時也面臨基金支持的缺乏、公共財政能力有限等問題,這些方面亟需補闕。
在目前的國內房貸保險市場,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因素不屬於理賠的範圍,參保人數也很少,加劇了“屋滅人在,還得還貸”的“殘忍性”。我們應當借鑑美國的“地震風險證券化”、新西蘭的“強制徵收地震基金”、日本的“再保險”等做法,應該儘快合理設計、建立我國的房貸保險體系,並通過立法將購房和房貸險捆綁,就像交強險一樣。
而在緩解災民經濟壓力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他們的精神壓力。應通過心理疏導、普法教育、誠信教育,使他們認識到“屋滅人在,還得還貸”的合法性、公正性,也認識到誠信價值的重要。
法治社會,巨災面前,除了同情,我們還應在尊重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理性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郭東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