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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市民王先生反映,他在勝利街上的盛世華庭10號樓購買了一處公寓房,合同上籤訂的商品房用途爲住宅,可是上個月物業通知他交水電費卻顯示爲商業用水電費。物業稱,10樓號在電業局和自來水公司備案的都是商住兩用公寓樓,按照商業用途收費,下一步會根據業主的實際用途調整。
王先生介紹說,他所購買的的是一處58平米的公寓房,開發商在購房時承諾房子可以商住兩用,即能落戶口也能註冊公司。王先生還拿出當時的購房合同,上面明顯寫着商品房規劃用途及用途都是住宅,“就是衝着這一點買的,可以商住兩用”。
2013年元月,王先生搬進了裝修完用作辦公室的新房,結果在3月份通知交水電費的時候王先生卻被告知交的是商業用水電費。“電費水費和物業費都比住宅的高,物業費公示的表上是一塊三,實際都是收的一塊五”。王先生說,雖然他的房子是用作了商用,但是購房合同上籤的是住宅,收費就應按居民用水電費收,而且,交房半年了至今連固定電話都通不上,根本沒有提供商用的配套服務。
同樣是購買了10號樓公寓房的於女士也碰到了王先生的情況。“早知道這樣還不如租寫字樓方便”。於女士告訴記者,她上個月交了水電費和物業費,都是按商業標準交的,而且物業根本沒有提供水電費的發表及單據,給出的答覆是物業統一交給了相關部門,業主再交費物業沒有單據提供。
隨後,記者來到小區的物業辦公室,物業陳經理解釋是開發商在電業局和自來水公司備案的10號樓爲公寓樓,相關部門就會按照公寓樓商業用途的標準向物業收取水電費,物業也曾多次協商,但一直沒能解決。“電業局等都是按這個標準找我們收錢,我們肯定會這樣收業主的。”陳經理說,接下來會根據10號樓業主的實際用途進行調整,商用和住宅分開了,如果真是用於家庭居住的,他們會按居民用水電費收取。
當天下午,記者又來到盛世華庭售樓處,工作人員介紹說購房合同是按照住宅籤,但是實際收費是按照商業用水電費收取,而且住房合同上也沒有規定水電費的收費標準。(記者李曉東劉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