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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廣州市物價局和市國土房管局聯合發佈《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適房只能按成本銷售,不得有利潤;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適房項目利潤率不得高於規定費用項目之和的3%。
廣州10區已暫停經適房申請
羊城晚報記者從市物價局瞭解到,廣州市市轄10區已於4月12日起,暫停受理經適房申購申請,仍有部分已立項但未完工的經適房建設項目,該批經適房銷售基準價仍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由於之前規定已於2012年到期,需制訂新的價格管理規定才能對該部分經適房價格進行審覈。
政府建的經適房按成本銷售
《通知》規定,經適房價格應當與廣州市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審批。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適房只能按成本銷售,不得有利潤;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適房項目利潤率不得高於規定費用項目之和的3%。
首次規定前期價格監管程序
《通知》還首次規定了經適房前期價格監管程序,對於經適房在建設中發生的土地拆遷補償等費用,要求建設單位及時抄送價格主管部門。另外,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還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都不能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記者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