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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主持人方英5年前賣房,去年因拒絕辦理過戶被買房人告上法庭,方英此後以對方違約爲由提起反訴。
今天上午,買主嶽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該案一審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後被二中院裁定重審,目前此案在朝陽法院再審。
據瞭解,涉案房產位於朝陽區科薈路,2007年2月,方英19歲的兒子古某與開發商簽約購買,方英辦理了100萬元的房貸。
嶽先生訴稱,2008年8月10日,他與方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275萬元成交,他支付現金175萬元,方英的房貸由他來負責償還,“當時房產證還沒辦下來。雙方約定,房產證辦理後,方英配合辦理過戶。”
嶽先生說,2011年10月,方英告訴他房產證已辦下來,但由於房屋升值、房貸利率提高以及北京市樓市“限購”,要求他額外給予70萬元補償。由於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嶽先生於2012年4月起訴方英母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案件一審時,方英表示,她多次催促嶽先生儘快辦證、還貸及過戶,但嶽先生均拖延不予辦理,導致限購令後他已經不具備過戶條件(嶽先生系外地戶籍),並使得她的購房資格及貸款標準受限。方英提出反訴,要求嶽先生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近110萬元。
方英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我當初按原價賣房,並非炒房。簽完合同後便很難與買主聯繫,導致最後我不得不自行去辦初始房產證。索賠違約金是依據合同提出,買主拖延過戶導致我現在無法買房,身上還揹着房貸。我現在已經不想再賣房了。”